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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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9民初194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罗宁,行长。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友春 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砚秋 书记员饶怡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