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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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 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万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给付原告辽宁万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52800元,并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之诉。 案件受理费1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承担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