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
辽宁博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万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给付原告辽宁万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52800元,并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判决指定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欠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它之诉。

案件受理费16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承担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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