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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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省榆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 二、被告海南省榆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海南省榆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裕汇饮料有限公司、被告***连带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