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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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 牡丹江中信恒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台河市中信恒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七台河市中信恒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00元,支付利息415791.25元(2017年8月2日到2018年7月23日),本息合计9415791.25元;2018年7月24日起新发生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告七台河市桃山区尊荣汽车维修厂、***、***、***分别在各自抵押、担保、质押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10.00元,由被告七台河市中信恒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