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16297元/年×20年×10%),护理费2280元(120元/天×19天),交通费200元,合计450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82.16元(30455.40元-10000元)×40%,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元,由原告***负担58元,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负担488元,被告***负担100元。 综上,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济阳支公司应支付45562元(45074元+488元);被告***应支付9294.16元(9194.16元+100元)。上述两被告将各自应付款项打入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浮来中路支行账号为62×××82的个人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