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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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浙江高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72739.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四原告负担932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7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9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