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高压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高压电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3690800元,并从2017年2月16日起以24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6日以24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3日起以82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以822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以8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8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以147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起以147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8日起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以1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5日起以357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0日起以3575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60元,由被告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