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宁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沁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3.12元,减半收取计4821.56元,由乌江铁路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0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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