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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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利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356420.91元,支付利息19329.72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30日),支付鉴定费4000元; 二、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给***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13元,由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87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