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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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溪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本溪华夏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37.8198万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本溪华夏志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