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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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长源石油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工程事业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长源石油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分红款6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合计8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6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300元由宁夏长源石油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