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明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实际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9年9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539025.82元”为“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359025.82元”;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28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9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02950.71元”为“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向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27日至2019年9月1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491995.55元”;

五、驳回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274.01元(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454.80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1381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0.22元(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昌源水务集团轮台供水有限公司负担11020.04元,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080.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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