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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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民初4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4219239.9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800元(***已预交),由***负担5436元,由***、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63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914.66元(***已预交65064.61元,***、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174850.05元),由***、新疆泰石建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富腾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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