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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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1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签订的《合盛公司6×50MW工业硅烟气余热发电工程间接空冷系统买卖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0日解除; 三、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32800000元及利息(以22429282.9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四、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18550元; 五、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的,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六、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370717.06元; 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的支付义务在8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67107元(本诉标的96861380元,支持35118550元),由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1482.83元,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负担205613.17元;反诉受理费31359元,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负担。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517.86元(其中本诉案件受理费205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717.86元),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负担127787.79元(65069.93元+62717.86元),由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730.07元。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2106.9元,由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冷却工程分公司负担1306.8元,由合盛(鄯善)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080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