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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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嘉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嘉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嘉阳桥东分公司 东港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嘉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嘉阳桥东分公司给付原告***赔偿款70027.48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辽宁嘉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嘉阳桥东分公司承担780元,原告自行承担1240元。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被告辽宁嘉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嘉阳桥东分公司承担部分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