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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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行借款本金1796000元并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曲县支行截至2019年7月15日的利息10120.38元、罚息278986.84元及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原、被告《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80元,减半收取117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