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9589号原告:**华,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用)(2020)陕0112民初9589号原告:**华,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杉杉,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锁成,男,195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98720J。法定代表人:王洪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婷婷,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829。负责人:李腾,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琛,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职员,住***。被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93334152T。负责人:龚春晖,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与被告王锁成、陕西易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王冬青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晶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