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的利息、罚息(计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月利率按9.9‰计算;从2016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月利率按12.09‰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9905.86元及罚息(计息从2020年3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09‰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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