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万元的利息、罚息(计息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月利率按9.9‰计算;从2016年11月6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月利率按12.09‰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9905.86元及罚息(计息从2020年3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2.09‰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