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省沈安建筑工程公司
营口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营口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给付尚欠工程款3,640,277.97元。并以4,999,132.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9日,以3,640,277.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2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营口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管理费39.2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26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营口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6-6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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