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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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256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1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对《车辆抵押合同》(编号CSN2019-F-XS-00360)项下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奇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309元,由被告重庆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