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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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乐至县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四川省乐至县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即2020年5月11日)的房屋逾期办理权属证书违约金3,8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后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33,1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的标准,从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办理到房屋权属证书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25元,由被告四川省乐至县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