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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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宏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88686.1元及利息192909.75元(2018年5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588868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406928.57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因泄露施工图纸应承担的违约金10万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施工水电费81285.27元; 五、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交房时维修费及违规操作罚款16697元;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920元,减半收取40960元,由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774元,被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71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560元,由反诉原告山东和睦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635元,反诉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