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智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四川智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四川智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自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七日的利息共计68219.18元。

如果四川智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北京泰德汇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四川智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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