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全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蓬安县吉兴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物损失31,466.00元; 二、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1,466.00为基数,从2018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7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