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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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3366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4.16元,减半收取34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并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