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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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426.9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5576.97元;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金额中的94796.97元先于***履行赔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24元,由原告***承担255元,由被告***748元,由被告***承担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