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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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7364.72元”、“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587364.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9278.89元”、“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9278.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案件受理费38240元,减半收取计1912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24120元,由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对济南?中弘广场16#地景观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上诉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40元,由被上诉人山东中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