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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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襄阳市樊城区钢威电器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借款本金8999999.23元、利息39210.77元,合计903921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8999999.23元、利息39210.7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担保合同项下抵押财产:1.樊城区大庆西路三王制衣厂院内XXXXXX室[该抵押财产担保的债务本金以417500元为限];2.樊城区XXXXX室;3.樊城区XXXXXX门面房;4.樊城区长征东路的二宗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630元,由***、***、***、***、武汉琮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