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
东营华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华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借款本金12996137.94元,逾期利息2012620.93元,借期内复利11.09元,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9.9%计算);

二、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从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重整中获得的受偿和从被告东营华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处获得的受偿之和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三、被告东营华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受领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在山东大地乳业有限公司重整中尚未获得的相应受偿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391元,原告负担576元,被告负担55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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