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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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元康化工有限公司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 东营市河口区六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东营市元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支付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花勇租赁站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东营市元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