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4040634.9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及自2019年8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被告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张店区昌国西路58甲10-301至311的房产及土地,产权证号分别为: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7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78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79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8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0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1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2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3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4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5号、鲁(2017)淄博市不动产权第000708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25元减半收取计19562.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