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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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252.45元,支付利息664.23元(利息已计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另行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