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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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瑞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南宁市瑞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车费208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8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瑞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