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解除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及山东滨州城建集团一公司金博项目部于2011年4月14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二、维持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租赁费、租赁设备折价款共计8021418.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三部分:一部分以3152284.61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一部分以5752644.49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一部分以226877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7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审被告滨州市宏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3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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