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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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占用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A-D规划用地位置图》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C、D规划用地红线图》的地块C的870平方米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系侵犯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应停止对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侵占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A-D规划用地位置图》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C、D规划用地红线图》的地块C的870平方米土地返还给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