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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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全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原市全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839元,并支付以113839元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被告太原市全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