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原市全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原市全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晋中市明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839元,并支付以113839元为基数,月利率2%,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元,由被告太原市全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9-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