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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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1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未名堂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人民币280000元;第三项为:驳回贵州未名堂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由***负担2345元,贵州未名堂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90元,一审反诉费100元,由贵州未名堂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1000元,由上诉人***负担5500元,贵州未名堂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