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92000元及利息(年利率按24%计算,其中5000元从2014年6月12日起计、100000元从2014年6月15日起计、167000元从2014年6月16日起计、20000元从2014年6月26日起计,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两被告已支付的30000元利息在此减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