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8854.2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为328783.33元,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3088854.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31.22元,减半收取计21765.61元(原告广东江晋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湛鹏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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