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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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 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61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6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