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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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 泰安泰山锅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泰山集团泰安泰山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5万元及利息(以70.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7元、保全费(实现本案债权费用)4620元,合计16377元,由被告山东大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