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睿达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华睿达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