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睿达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龙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朕盛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华睿达控股有限公司、***、***、***、山东天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7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财产明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按期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0-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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