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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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 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 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借款本金7000万元、利息1818540.65元以及以7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91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科瑞钢板有限公司、山东远大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