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68082元及利息(其中工程款4638521.4元自2015年8月26日起、质量保证金1329560.6元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温州兴安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龙郓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