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6500万元,利息7415849.21元,以及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800.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371800.00元,由被告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