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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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孚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孚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款2755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利息以27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孚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计2952.5元,反诉受理费4400元,共计73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孚特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236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71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