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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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浙01司惩3号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2020)浙01民终1831-1841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原审被告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11件系列案件中,查明***与***主导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对***罚款10000元; 二、对***罚款10000元。 以上款项限于2020年8月23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