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偿还原告大通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000000元、利息134813.41元、复利4420元、罚息271800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期间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按照每年7.2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80577元由被告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天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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