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邓明英、杨孝明、杨兰、杨婷应承担的诉讼费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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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定县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3322执167号 邓明英、杨孝明、杨兰、杨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3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泸定县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明英、杨孝明、杨兰、杨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邓明英、杨孝明、杨兰、杨婷应承担的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329.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邓明英、杨孝明、杨兰、杨婷主动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诉讼费329.00元,案款已存入国库。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