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公司柏林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27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公司柏林营销服务部,住***。

负责人:蒲元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游仙支公司柏林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显琼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松满

书记员张敏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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